法律 郑州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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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行为 郑州 河南

缔约过失行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行为。它是一种新型的行为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行为;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行为。

共同过失犯罪 郑州 河南

所谓共同过失犯罪,通常认为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尽管从实质意义上讲,共同过失犯罪已不属于共同犯罪之范畴,但由于它与共同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客观联系。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不过是共同犯罪之客观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而反映于法律的共同犯罪制度的范围,应当取决于社会上存在的共同犯罪现象以及处理共同犯罪的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从历史演变的角度讲,共同犯罪的范围呈现出一种日渐缩小的趋势,其构成日益受到限制。这也使共同犯罪制度得以朝着更加科学与合理的方向发展。在共同犯罪发展与完善过程中,一些与共同犯罪密切关联的犯罪行为逐步被从共同犯罪中排除出来,成为共同犯罪的的附属形态,而共同过失犯罪无疑就属于此种情形。

犯罪阶段 郑州 河南

犯罪人实施故意犯罪时可能经过的各个阶段,包括:①犯意表示,②犯罪预备,③着手实行犯罪行为,④犯罪既遂。这种犯罪阶段的划分,只有在直接故意犯罪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对过失犯罪没有意义。

犯罪既遂 郑州 河南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无偿合同 郑州 河南

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 是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包括利益)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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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 郑州 河南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或行政诉讼机关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对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对刑事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不动产 郑州 河南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V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动产和不动产有时是可以互变的。例如,果园中果树上的果实,挂在果树上时是不动产,但是如果采摘了下来,那就变成了动产。钢材水泥等是动产,但是用其做成了房屋,就变成了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制度 郑州 河南

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目前世界上存在的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模式各有所长,我们应充分比较借鉴上述登记制度的长处,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不可抗力 郑州 河南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过错原则的体现。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均适用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判断标准应兼顾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政府行为不应包括在不可抗力中,技术风险则应包括在不可抗力中。不可抗力既不同于商业风险,也不同于情势变更。个案中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法律关系的实际影响而确定其效力,或全部免责,或部分免责。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 郑州 河南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是法院为保护商业秘密潜在的披露而引进的禁令救济的原则之一。因为在前雇主获取商业秘密被实际侵占的证据前,商业秘密已经丧失,这是无法弥补的,除非迅速提起诉讼,并获取禁令救济。

不良债权 郑州 河南

不良债权(Distressed Debt),也称减值债务 不良债权是指公司企业的资金、商品、技术等借与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业但面临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现象。 不良债权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因素在于国家的法治化程度不够,客观的说,国家无论从法律的制定、法律的执行以及配套制度的建设(如财务监管、信用制度)等诸多方面都存在严重问题。例如对于有限公司的制度设立上,就必须配套严格的财务监管机制,否则很难避免股东隐匿转移公司资产,并利用有限责任来恶意逃避债务。

专利侵权 郑州 河南

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专利侵权责任 郑州 河南

专利侵权责任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这里所讲的实施,对产品专利而言,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该专利产品,对方法专利而言,是指使用该专利方法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工业产品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制造、销售、进口该外观设计产品。其中,许诺销售是新修正的专利法增加的内容。

专利权人 郑州 河南

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专利权人每年必须按规定交纳年费,来维持其合法权利,否则视为自动放充专利权。

专利法 郑州 河南

专利法是确认发明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一词来自拉丁文litterae patents,含有公开之意,原指盖有国玺印鉴不必拆封即可打开阅读的一种文件。现在,“专利”一词一般理解为专利证书,或理解为专利权。

专利申请 郑州 河南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时,还应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等。在专利的申请方面,世界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个人所得税法 郑州 河南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于1999年8月30日实施生效。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管理机关发布的有关税收征管的通知,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

个人独资企业法 郑州 河南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中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六章四十八条。

临时仲裁 郑州 河南

近代的商事仲裁起源于欧洲,临时仲裁是19世纪中叶机构仲裁出现以前惟一的国际商事仲裁组织形式,临时仲裁比机构仲裁(管理式仲裁)历史悠久。直至今天,在常设仲裁机构发展迅速,数量达到130多个的情况下,临时仲裁仍有很强的生命力,得到很多国家的承认,特别在国际海事的纠纷处理方面,临时仲裁是主流。

临时仲裁的发展趋势 郑州 河南

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从无到有是其必然的发展趋势,在时机更为成熟、制度设计更为完善的情况下,我国的仲裁立法和实践也逐步会有更大的包容性,从而走向双轨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主债 郑州 河南

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能够引起两个债相并存的情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为其担保主债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则为从债;储户在银行存款,储蓄本金为主债,而取得法定利息为从债。

主给付义务 郑州 河南

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主给付义务会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合同之债中,各种合同的主要区别内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上,例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金。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移转不同种类的标的物之所有权。

举证时效 郑州 河南

举证时效(亦称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其主张的有关证据材料,即丧失提出该证据的权利,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的一种诉讼制度。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举证时效已成为较普遍的制度。中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采用随时提出主义,由此产生证据突然袭击、一审不举二审举等诸多弊端,妨害双方当事人公平对抗,破坏二审终审制度,直接损害了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价值。

举证责任 郑州 河南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举证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与古罗马法时代。罗马法的就举证规则在历经中世纪的寺院法的演变之后,到了德国普通法时代确立了原告就其诉讼原因的事实为举证,被告就其抗辩的事件事实为举证的一般原则。且采取宣誓制度作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配套和补充制度。

买卖合同 郑州 河南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买卖合同法的法律特征包括:①财产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买卖合同法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手段。②买卖合同法是有偿的双务合同法。买卖合同法属诺成合同法。除法律或合同法另有规定外,买卖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协议时,无须交付实物,买卖合同法即告成立。在买卖合同法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标的物及其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标准。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按规定数额及期限支付价款;按规定受领标的物。

事后抢劫罪 郑州 河南

事后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理论上,称为准抢劫罪或事后抢劫罪。事后抢劫的犯罪主体、犯罪实行行为、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判断、共犯的成立均迥异于一般抢劫罪。

事实推定 郑州 河南

事实推定: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据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从而得出待证事实存否真伪的结论。诉讼中确定案情的一种方法,与“法律推定”相对。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均需借助于逻辑推理,从基础事实推断另一事实的存在。

二审终审制 郑州 河南

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

交叉要约 郑州 河南

交叉要约又称为“交错要约”或者“要约之吻合”,是合同法中的法律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对话式的方 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

产品责任 郑州 河南

产品责任指的是,当消费者由于存在缺陷或危险的产品受到伤害时,在制造商和产品链的其他商家中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权 郑州 河南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人身权 郑州 河南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中国公民和法人 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自由权 郑州 河南

人身自由权通称“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他益信托 郑州 河南

他益信托是委托人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在他益信托中,信托的相关利益都归属于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就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外的其他人。受托人当然是不能享有信托利益的。他益信托的好处是可以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比如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典型的他益信托。又如父母可以将资产成立一个信托,规定继承人每月可得到的生活费。这样做现在并没有太多的意义,一旦开征遗产税,国内的富裕族群或专业人士会越来越多地接受信托这个概念。

代位执行 郑州 河南

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代物清偿 郑州 河南

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债务人原则上应依债的标的履行债务,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但也不尽然。在双方当事人合意时,债务人也可以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仍然发生债消灭的后果。

代理 郑州 河南

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国际贸易中的代理业务,是指以委托人为一方,委托独立的代理人为另一方,在约定的地区和期限内,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资金从事代购、代销指定商品的贸易方式。代理商根据推销商品的结果,收取佣金作为报酬。代理商与出口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代理权 郑州 河南

代理权是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代理制度日臻完善的今天,代理在日常生活中也越发显得平常,这种行为逐渐深入到民事活动的各个方面,但在代理权的性质、发生、行使等一系列的问题上,法学界中仍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各家观点也会在不断的讲座和辩论中求同存异,这无疑会使代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代理制度的发展是建立在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势必要在经济活动中更加明确代理权方面一些问题。

仲裁协议 郑州 河南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企业改制法律实务问题 郑州 河南

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国有企业的改革仍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必须决定不移地按照中央的确定的方针政策继续推进”。可见,我国的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而企业改革主要是通过企业改制的形式来实现的。从经济法律的角度讲,企业改制就是一个企业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的改革的问题,所以说企业改制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了解和掌握企业改制中的法律实务上的知识,对于做好改制工作,保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拟结合我们在办理企业改制的经验,就企业改制的几个法律实务问题谈些认识。

企业法 郑州 河南

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形式、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法律的角度讲,企业是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法是以确认企业法律地位为主旨的法律体系,因此,广义企业法应当是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包括按企业资产组织形式划分的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也包括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及包括按照有无涉外因素划分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目前中国现行企业法对上述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所调整。

企业法人 郑州 河南

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法律顾问 郑州 河南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中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并经注册登记,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企业登记公示制度 郑州 河南

企业登记公示制度是指企业在获准登记以后,通过一定的方式或媒介将登记事项对外界加以公告和通知的制度。它在企业登记制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其一为商业登记簿的建立与公开;其二为登记事项公告制度。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登记法则最早出现于欧洲,其中又以德国为最。德国于1861年颁行的德国商法典,已规定在地方法院设置商业登记簿,由地方法院办理。随后,日本及欧洲诸国,均加以仿效。中国直至清末颁行的大清商律中商人通例,才开始有商业注册的规定。在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国企业登记制度也处于不断的变革之中。

企业罚款权 郑州 河南

企业罚款权是企业对自己雇用的员工进行罚款,是特定的经济实体,对特定的人实施的经济处罚行为。企业罚款的基本特征是:(1)企业员工违反了本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并按该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受到经济处罚。(2)对员工的罚款并不以员工是否给企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为必要条件。罚款只具有惩罚性而不具有对经济损失的赔偿性。一般说来,针对公民实施的罚款,是指国有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因公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对该公民依法实施的经济处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法律授予的职权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对公民实施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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